本會申請變更旨揭勸募活動財物使用時間由原110年7月13日至 112年12月31日調整為110年7月13日至 113年12月31日,既經本會第6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,本部同意辦理。請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:「......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,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,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。前項期限內捐贈人提出異議時,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。」辦理。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